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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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七 章 書記處
( 110年06月18日)
第 42 條
研究考核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
二、關於年度工作計畫編擬事項。
三、關於公文稽催管制事項。
四、關於案件進行檢查事項。
五、關於列管項目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
六、關於自行檢查事項。
七、關於業務檢查策劃事項。
八、關於所屬法院研考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九、其他有關研考及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