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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七 章 書記處 ( 110年06月18日)
第 44 條
總務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經費出納事項。
二、關於司法收入事項。
三、關於贓證物品之保管事項。
四、關於案內金錢或其他貴重物品存入國庫之出納事項。
五、關於工程、財物、勞務採購及管理事項。
六、關於公有廳舍修建及分配使用事項。
七、關於所屬各法院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在查核金額以上案件之審核與監辦事項。
八、關於同仁福利事項。
九、關於司機、技工、工友之管理、調配、訓練與考核事項。
十、關於所屬法院總務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總務及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