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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七 章 書記處 ( 110年06月18日)
第 48-1 條
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
一、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
二、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