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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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七 章 書記處
( 110年06月18日)
第 48 條
訴訟輔導科之職掌如下:
一、辦理為民服務與訴訟輔導等事項。
二、關於所屬法院訴訟輔導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三、其他有關訴訟輔導及長官交辦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實施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