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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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八 章 資訊室
( 110年06月18日)
第 49 條
資訊室置主任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另置資訊管理師操作員若干人,必要時得置科長、設計師,處理資訊事項。
資訊室所主辦之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