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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八 章 資訊室 ( 110年06月18日)
第 49 條
資訊室置主任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另置資訊管理師操作員若干人,必要時得置科長、設計師,處理資訊事項。

資訊室所主辦之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

第 50 條
資訊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司法資訊業務之協調、推動事項。
二、關於資訊應用系統之建置、測試、維護、更新事項。
三、關於系統程式、文書之保管、更新事項。
四、關於資訊設備及網路之建置、管理、安全維護事項。
五、關於資訊資料庫之建立、運用、管理事項。
六、關於資訊教育訓練及進修計畫之研擬、執行事項。
七、關於執行資訊業務之諮詢輔導事項。
八、關於資訊系統使用效率之查核事項。
九、關於資訊作業標準化建立事項。
十、關於所屬法院資訊室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資訊業務及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