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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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十一 章 附則
( 110年06月18日)
第 58-1 條
關於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之行政事務,由高等法院指派人員辦理;所需經費應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