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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二 章 院長 ( 112年06月17日)
第 16 條
下列事項由院長處理或審核之:
一、年度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核。
二、候補法官獨任審判製作之裁判書類原本之審閱、公設辯護人辯護書類之核閱、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之審閱及其他辦案書類之審閱。
三、民事庭、刑事庭、專業法庭、普通庭、簡易庭庭數之擬議及一般人事配置之核定。
四、重要行政文稿函件之核判。
五、所屬人員工作、操行、學識、能力考核、監督及任免、獎懲之擬議或核定。
六、上級機關重要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
七、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
八、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九、其他有關重要行政事務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