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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十三 章 書記處 ( 112年06月17日)
第 77 條
民事紀錄科、刑事紀錄科、民事執行紀錄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案件之編號、資料輸入、審核及抽籤分案事項。
二、關於案卷及文件之點收、資料輸入與人犯羈押資料輸入事項。
三、關於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與提押票等之製作事項。
四、關於案件文稿之撰擬事項。
五、關於整理編訂保管案卷及附隨案卷之證物保管事項。
六、關於裁判或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事項。
七、關於案卷文書之交付送達事項。
八、關於已結案卷之發送或歸檔事項。
九、關於各項報表製作或提供統計資料事項。
十、其他依法令應由書記官辦理及長官交辦事項。

前項規定於專業法庭、簡易庭、普通庭紀錄科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