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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十三 章 書記處 ( 112年06月17日)
第 70 條
地方法院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

第 71 條
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

第 72 條
書記官以下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並報告院長。

第 73 條
書記處得分設民事紀錄科、刑事紀錄科、民事執行紀錄科、國民法官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及訴訟輔導科。其設有專業法庭、普通庭、簡易庭者,得各設紀錄科。各紀錄科視業務需要,並得分設一科至三科。

前項各科置科長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股辦事;分股辦事者,各股得置股長一人。但在事務較簡之法院,得不分科或併科辦事。

科長、股長,由地方法院陳報高等法院轉陳司法院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指派兼任之。

第 74 條
配置於調查保護室、公證處、登記處及提存所之佐理員,除不另設科外,均準用紀錄科有關規定。

第 75 條
書記官於收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簿冊或建檔,其應由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處理者,即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理,或應簽請院長處理者,即分別處理。

第 76 條
承辦文件除法令屬書記官職權者外,應送請各單位主管核轉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告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其性質由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或書記官長,或各該單位主管核定之。

第 77 條
民事紀錄科、刑事紀錄科、民事執行紀錄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案件之編號、資料輸入、審核及抽籤分案事項。
二、關於案卷及文件之點收、資料輸入與人犯羈押資料輸入事項。
三、關於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與提押票等之製作事項。
四、關於案件文稿之撰擬事項。
五、關於整理編訂保管案卷及附隨案卷之證物保管事項。
六、關於裁判或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事項。
七、關於案卷文書之交付送達事項。
八、關於已結案卷之發送或歸檔事項。
九、關於各項報表製作或提供統計資料事項。
十、其他依法令應由書記官辦理及長官交辦事項。

前項規定於專業法庭、簡易庭、普通庭紀錄科準用之。

第 77-1 條
國民法官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備選國民法官名冊製作、資料庫管理及通知備選國民法官相關作業等事項。
二、關於個案選任程序前置作業事項。
三、關於個案選任程序期日執行事項。
四、關於國民參與審判期日之行政支援協助事項。
五、關於計算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事項。
六、關於候選國民法官、國民法官之保護及照料措施等事項。
七、關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諮詢事項。
八、關於辦理區域性制度宣導事項。
九、關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相關配合事項。
十、其他與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相關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 78 條
紀錄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紀錄書記官應隨時將案件進行終結情形翔實登載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作業系統,並於月終送請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院長並得隨時調閱。

第 79 條
紀錄科應用之簿冊,其格式得由司法院統一規定之。

第 80 條
文書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事項。
三、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事項。
四、關於各項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關於不屬於其他各科室業務會議之籌劃、紀錄及行政事項。
六、關於律師、民間公證人之登錄及律師、訴訟當事人聲請閱卷事項。
七、關於人民陳訴、訴願、國家賠償、刑事補償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八、關於院長移交案及法官、司法事務官調職移交報告書之彙辦事項。
九、關於法官自律委員會、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行政事務之處理事項。
十、不屬於其他各科室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 81 條
研究考核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
二、關於年度工作計畫編擬事項。
三、關於公文稽催管制事項。
四、關於案件進行檢查事項。
五、關於各項列管事項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
六、關於自行檢查事項。
七、其他有關研究考核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 82 條
研究發展考核進行情形及結果,承辦人員應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送院長核閱,並依其權責作適當之處理。

第 83 條
總務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經費出納事項。
二、關於司法用紙樣張、請領、審核及發售事項。
三、關於司法收入事項。
四、關於贓證物品之保管事項。
五、關於案內金錢或其他貴重物品存入國庫之出納事項。
六、關於財物購置、保管、發給事項。
七、關於公有廳舍修建及分配使用事項。
八、關於實物配給事項。
九、關於同仁福利事項。
十、關於司機、技工、工友之管理調配訓練與考核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總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 84 條
主辦總務人員應隨時注意支出之款項是否已超出預算。必要時應向上級長官陳明。

第 85 條
資料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法規、判例、解釋等資料之蒐集、分析、編輯、登記、分送、傳觀、保管事項。
二、關於裁判書公報之編印、發行事項。
三、關於圖書資料、報刊之蒐集及圖書室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四、關於卷宗之編號歸檔及保管事項。
五、其他與法律資料有關及長官交辦事項。

前項業務於未設資料科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由文書科辦理。

第 86 條
各項卷宗應分別編號保存。

卷宗歸檔編號及其保存期限,得由司法院訂定統一辦法行之。

第 87 條
訴訟或非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

第 88 條
訴訟輔導科辦理為民服務與訴訟輔導事項。其實施要點由司法院定之。

第 88-1 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其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
一、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
二、其他交辦事項。

第 88-2 條
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及填載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法官、庭長、院長並得隨時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