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十三 章 書記處 ( 112年06月17日)
第 88-1 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其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
一、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
二、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