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0 條
文書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事項。
三、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事項。
四、關於各項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關於不屬於其他各科室業務會議之籌劃、紀錄及行政事項。
六、關於律師、民間公證人之登錄及律師、訴訟當事人聲請閱卷事項。
七、關於人民陳訴、訴願、國家賠償、刑事補償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八、關於院長移交案及法官、司法事務官調職移交報告書之彙辦事項。
九、關於法官自律委員會、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行政事務之處理事項。
十、不屬於其他各科室及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