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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十三 章 書記處 ( 112年06月17日)
第 88-2 條
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及填載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法官、庭長、院長並得隨時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