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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十三 章 書記處 ( 112年06月17日)
第 85 條
資料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法規、判例、解釋等資料之蒐集、分析、編輯、登記、分送、傳觀、保管事項。
二、關於裁判書公報之編印、發行事項。
三、關於圖書資料、報刊之蒐集及圖書室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四、關於卷宗之編號歸檔及保管事項。
五、其他與法律資料有關及長官交辦事項。

前項業務於未設資料科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由文書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