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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十七 章 附則 ( 112年06月17日)
第 96 條
各單位承辦文稿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應逐級核轉送陳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

前項授權由分層負責明細表定之。

地方法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高等法院訂定,並陳報司法院核定。但福建金門、連江地方法院由直接上級法院訂定,並陳報司法院核定。

地方法院得自行訂定辦事要點,並層報司法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