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4 條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科員一人。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機關組織及員額編制事項。
二、職務歸系、任免、遷調、銓審、請任(免)事項。
三、職員差假、勤惰之考查及登記事項。
四、職員考績(成)、獎懲、獎章表揚事項。
五、職員訓練、進修、出國事項。
六、職員待遇、福利、保險、文康活動事項。
七、職員退休(職)、資遣、撫卹及救濟案件審擬及核轉事項。
八、職員人事資料之登記、統計、編報、保管事項。
九、職員證明、證件核發事項。
十、人事事務各項行政管理、業務檢查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