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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 五 章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 ( 109年07月14日)
第 44 條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科員一人。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機關組織及員額編制事項。
二、職務歸系、任免、遷調、銓審、請任(免)事項。
三、職員差假、勤惰之考查及登記事項。
四、職員考績(成)、獎懲、獎章表揚事項。
五、職員訓練、進修、出國事項。
六、職員待遇、福利、保險、文康活動事項。
七、職員退休(職)、資遣、撫卹及救濟案件審擬及核轉事項。
八、職員人事資料之登記、統計、編報、保管事項。
九、職員證明、證件核發事項。
十、人事事務各項行政管理、業務檢查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第 45 條
人事室主任,依法令主辦人事管理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第 46 條
本院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科員一人。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公務歲計、公務出納與公務財物之會計事項。
二、概(預)算、決算之編製事項。
三、會計、現金財務、財物預算及工作之審核事項。
四、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之會同監辦事項。
五、付款憑單與收支轉帳傳票之編製與覆核事項。
六、各類會計帳簿之登錄事項。
七、會計報表之編送事項。
八、會計憑證、簿籍、報表及會計檔卷之保管事項。
九、其他有關會計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

第 47 條
會計室主任,依法令主辦歲計、會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第 48 條
本院設統計室,置主任一人,科員一人。統計室職掌如下:
一、結案資料之整理分析與編製事項。
二、辦案資料之整理分析與製作事項。
三、統計法令報表文書之輯錄保管事項。
四、業務研究改進統計資料之提供。
五、司法調查統計之執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統計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

第 49 條
統計室主任,依法令主辦統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第 50 條
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政風室職掌如下:
一、有關本院之廉政宣導及社會參與。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五、本院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七、本院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八、本院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 51 條
政風室主任,依法令主辦政風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第 52 條
本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設計師一人、資訊管理師一人、助理設計師二人至四人。資訊室職掌如下:
一、電腦之操作、安全維護及人員訓練事項。
二、系統程式、文書之保管、更新、資料輸出入及其管理事項。
三、應用程式之測試及修改事項。
四、資訊資料庫之建立運用、管理事項。
五、資訊管理及著作權保護之事項。
六、其他有關資訊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

第 53 條
資訊室主任,依法令主辦資訊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第 54 條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主辦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

第 55 條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之辦事要點由本院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