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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 一 章 通則 ( 109年07月14日)
第 6 條
本院辦公時間,依法令之規定。但必要時得延長之。

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書記廳應派員輪流值日。每日下班後,應派員值夜。但為應業務需要,本院得委託合署辦公之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