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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 一 章 通則 ( 109年07月14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懲戒法院(以下簡稱本院)人員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第 3 條
本院文件,以本院或院長名義行之。但依法令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科、室或書記廳名義行之者,不在此限。

第 4 條
本院懲戒法庭法官及職務法庭法官次年度之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法官之配置,於每年年終分別由懲戒法庭法官及職務法庭法官組成法官會議決定之。

前項決定,應製成事務分配表及代理次序表。

院長認為必要時,得於年終會議前召集懲戒法庭法官或職務法庭法官若干人,分別組成作業小組,預擬前項事務分配表及代理次序表之草案。

第一項會議後,遇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須變更第二項之分配表及次序表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法官之意見後決定之。

第 5 條
本院其他人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第 6 條
本院辦公時間,依法令之規定。但必要時得延長之。

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書記廳應派員輪流值日。每日下班後,應派員值夜。但為應業務需要,本院得委託合署辦公之機關為之。

第 7 條
本院人員應照規定時間到公,並親自簽到、簽退,或以電子刷卡方式為之,不得遲到早退及委人代辦;其因病、因事或其他事由不能依時到院者,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假。

第 8 條
本院人員承辦事件,應隨到隨辦,不得稽延。但依其性質或有特別情形不能即辦者,不在此限。

第 9 條
本院人員對於承辦或其他有關院務之事件,未經宣布者,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第 10 條
本院人員在辦公時間內,除因公外,不得接見賓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