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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四 章 書記廳 第 一 節 執掌與職責 ( 110年06月18日)
第 37 條
書記官長之職責如下:
一、襄助院長處理本院行政事務。
二、院長交辦機要事項。
三、所屬各科職員工作調整之擬議。
四、所屬各科職員之指揮監督。
五、本院重要會議之籌劃進行。
六、建議院長有關業務改進及注意事項。
七、本院重要行政文件之審核。
八、本院尋常行政文件之簽發。
九、書記廳重要文件之判行。
十、院長交辦事項。
十一、新聞之發布及其他公共關係之聯繫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