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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四 章 書記廳 第 一 節 執掌與職責 ( 110年06月18日)
第 36 條
本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書記廳一切事務。

民、刑事各庭書記科並應受各該庭庭長之指揮監督。

第 37 條
書記官長之職責如下:
一、襄助院長處理本院行政事務。
二、院長交辦機要事項。
三、所屬各科職員工作調整之擬議。
四、所屬各科職員之指揮監督。
五、本院重要會議之籌劃進行。
六、建議院長有關業務改進及注意事項。
七、本院重要行政文件之審核。
八、本院尋常行政文件之簽發。
九、書記廳重要文件之判行。
十、院長交辦事項。
十一、新聞之發布及其他公共關係之聯繫事項。

第 38 條
書記廳置下列各科室,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科主管事務:
一、民、刑事各庭各設書記科。
二、民事科。
三、刑事科。
四、文書科。
五、研究發展考核科。
六、事務科。
七、資料科。
八、訴訟輔導科。
九、法警室。

各科置科長一人、書記官若干人,科長以一等書記官兼任之。各科於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之。書記廳置通譯、技士、執達員、錄事、庭務員若干人,辦理有關通譯、營繕維修、送達及值庭等事務。

第 39 條
民、刑事庭書記科職掌如下:
一、關於民事科或刑事科送交訴訟卷證之點收整理及編訂事項。
二、關於訴訟案件之登記事項。
三、關於裁判參考資料之整理編目事項。
四、關於訴訟進行中文稿之撰擬事項。
五、關於分案後案件訴訟卷證之保管事項。
六、關於裁判正本之製作、送達與主文之通知公告事項。
七、關於評議案由之登記事項。
八、關於已結卷宗之編訂、發還及歸檔事項。
九、關於裁判後文件之處理事項。
十、關於言詞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之製作事項。
十一、其他依法令應由書記科辦理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

第 40 條
民事科及刑事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文書科送交訴訟文卷之點收事項。
二、關於新案卷宗及卷證標目之編訂事項。
三、關於訴訟案件之總登記事項。
四、關於訴訟案件程序上初步審查事項。
五、關於訴訟案件分案前之文稿撰擬事項。
六、關於訴訟案件分案前卷證之保管事項。
七、關於訴訟案件之分案事項。
八、關於訴訟案件之編列卷宗號數事項。
九、關於分案前不經裁判而終結案件之處理事 項。
十、其他民事或刑事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

民事科、刑事科就訴訟案件程序上應辦事項,分別受民一庭、刑一庭庭長之指揮。

第 41 條
文書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印及校對事項。
二、關於行政文件之撰擬呈轉及傳覽事項。
三、關於施政計劃及報告之彙編事項。
四、關於典守印信及譯電事項。
五、關於各級法院管轄區域及當事人在途期間之登記及通知事項。
六、關於會議及集會之紀錄事項。
七、本院有關行政法令之研擬、保管、彙編事項。
八、人民陳訴、聲請、檢舉事件之文書處理事項。
九、不屬其他科室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

第 42 條
研究發展考核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
二、關於年度工作計劃編擬事項。
三、關於文書稽催管制事項。
四、關於案件進行檢查事項。
五、關於各項列管事項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
六、關於司法風紀之維護事項。
七、關於自行檢查事項。
八、其他有關研究發展考核及長官交辦事項。

研究發展考核進行情形及結果,承辦人員應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送院長核閱,並依其職權作適當之處理。

第 43 條
事務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院經費暨其他款項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司法與其他收入及繳庫事項。
三、關於保管案內特別文件及重要物品事項。
四、關於本院財產物品之購置、保管、發給事項。
五、關於公有廳舍修建及分配使用事項。
六、關於出版及發行事項。
七、關於本院安全維護、消防及衛生事項。
八、關於實物代金及同仁福利事項。
九、關於司機、技工、工友之進退、訓練、管理、考核及獎懲事項。
十、其他庶務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

第 44 條
資料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審判法令之編輯、分送、分類、保管事項。
二、關於解釋文件之登記、分送、保管事項。
三、關於大法庭裁定暨不同意見書、提案裁定、撤銷提案裁定及經由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判之編輯校對事項。
四、關於民、刑事裁判資料之蒐集、分析、登記、製卡、保管事項。
五、關於裁判資料之複製事項及圖書、報刊管理事項。
六、關於本院裁判書及其他刊物之編輯校對事項。
七、關於裁判資料、大法庭裁定暨不同意見書、提案裁定、撤銷提案裁定送登公報事項。
八、報刊雜誌有關新聞之剪輯、保存事項。
九、關於文件之編檔保存事項。
十、其他有關資料或長官交辦事項。

第 45 條
訴訟輔導科之職掌如下:
一、輔導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訴訟進行之手續。
二、指導繳納訴訟費。
三、洽領裁判書類正本、裁判確定證明書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
四、答復關於民、刑事訴訟程序之詢問事項。
五、查詢裁判主文及有關案件進行情形。
六、洽辦法律扶助事項。
七、洽請閱覽卷宗。
八、其他有關便民服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第 46 條
科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科職員事務之分配。
二、長官交辦職務上事件之處理。
三、主管事項之調查與執行。
四、本科文稿之審核。
五、主管重要文稿之撰擬。
六、本科職員之監督指導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七、本科例行文件之簽發。
八、依法令規定或有權長官之授權緊急文件之處理得先行批發事後補行陳閱。
九、大法庭成員組成及異動資料之維護。
十、其他有關事項之處理。

第 47 條
書記官之職責如下:
一、辦理分配事務事項。
二、科長或股長指定各該科股職掌內之有關事項。
三、長官交辦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並應服從依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調最高法院,承其配屬庭長、法官之命辦事之法官或候補法官,於職務權限內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但該法官或候補法官之指揮命令與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有牴觸者,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

第 47-1 條
本院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

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
一、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
二、其他交辦事項。

第 47-2 條
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及填載工作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法官、庭長、院長並得隨時調閱。

第 48 條
各科文稿及登記表冊之人名、地目及數目字之錯誤,由擬稿人、登記人負責,其例行及奉命處理之文件如有錯誤,由該科科長負責。

第 49 條
書記官長為討論書記廳行政事務,得召集所屬有關職員會議,由書記官長任主席,但不採表決制。

第 50 條
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報請院長指定科長代理。

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其餘職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事務性質由科長指定代理人。

第二項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