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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四 章 書記廳 第 一 節 執掌與職責 ( 110年06月18日)
第 45 條
訴訟輔導科之職掌如下:
一、輔導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訴訟進行之手續。
二、指導繳納訴訟費。
三、洽領裁判書類正本、裁判確定證明書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
四、答復關於民、刑事訴訟程序之詢問事項。
五、查詢裁判主文及有關案件進行情形。
六、洽辦法律扶助事項。
七、洽請閱覽卷宗。
八、其他有關便民服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