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4 條
資料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審判法令之編輯、分送、分類、保管事項。
二、關於解釋文件之登記、分送、保管事項。
三、關於大法庭裁定暨不同意見書、提案裁定、撤銷提案裁定及經由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判之編輯校對事項。
四、關於民、刑事裁判資料之蒐集、分析、登記、製卡、保管事項。
五、關於裁判資料之複製事項及圖書、報刊管理事項。
六、關於本院裁判書及其他刊物之編輯校對事項。
七、關於裁判資料、大法庭裁定暨不同意見書、提案裁定、撤銷提案裁定送登公報事項。
八、報刊雜誌有關新聞之剪輯、保存事項。
九、關於文件之編檔保存事項。
十、其他有關資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