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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四 章 書記廳 第 一 節 執掌與職責 ( 110年06月18日)
第 40 條
民事科及刑事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文書科送交訴訟文卷之點收事項。
二、關於新案卷宗及卷證標目之編訂事項。
三、關於訴訟案件之總登記事項。
四、關於訴訟案件程序上初步審查事項。
五、關於訴訟案件分案前之文稿撰擬事項。
六、關於訴訟案件分案前卷證之保管事項。
七、關於訴訟案件之分案事項。
八、關於訴訟案件之編列卷宗號數事項。
九、關於分案前不經裁判而終結案件之處理事 項。
十、其他民事或刑事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

民事科、刑事科就訴訟案件程序上應辦事項,分別受民一庭、刑一庭庭長之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