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四 章 書記廳 第 一 節 執掌與職責 ( 110年06月18日)
第 43 條
事務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院經費暨其他款項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司法與其他收入及繳庫事項。
三、關於保管案內特別文件及重要物品事項。
四、關於本院財產物品之購置、保管、發給事項。
五、關於公有廳舍修建及分配使用事項。
六、關於出版及發行事項。
七、關於本院安全維護、消防及衛生事項。
八、關於實物代金及同仁福利事項。
九、關於司機、技工、工友之進退、訓練、管理、考核及獎懲事項。
十、其他庶務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