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四 章 書記廳 第 一 節 執掌與職責 ( 110年06月18日)
第 42 條
研究發展考核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
二、關於年度工作計劃編擬事項。
三、關於文書稽催管制事項。
四、關於案件進行檢查事項。
五、關於各項列管事項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
六、關於司法風紀之維護事項。
七、關於自行檢查事項。
八、其他有關研究發展考核及長官交辦事項。

研究發展考核進行情形及結果,承辦人員應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送院長核閱,並依其職權作適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