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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四 章 書記廳 第 一 節 執掌與職責 ( 110年06月18日)
第 38 條
書記廳置下列各科室,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科主管事務:
一、民、刑事各庭各設書記科。
二、民事科。
三、刑事科。
四、文書科。
五、研究發展考核科。
六、事務科。
七、資料科。
八、訴訟輔導科。
九、法警室。

各科置科長一人、書記官若干人,科長以一等書記官兼任之。各科於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之。書記廳置通譯、技士、執達員、錄事、庭務員若干人,辦理有關通譯、營繕維修、送達及值庭等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