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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四 章 書記廳 第 一 節 執掌與職責 ( 110年06月18日)
第 47 條
書記官之職責如下:
一、辦理分配事務事項。
二、科長或股長指定各該科股職掌內之有關事項。
三、長官交辦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並應服從依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調最高法院,承其配屬庭長、法官之命辦事之法官或候補法官,於職務權限內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但該法官或候補法官之指揮命令與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有牴觸者,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