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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四 章 書記廳 第 三 節 一般行政事務之處理 ( 110年06月18日)
第 60 條
文書科收受文件,應由收文人員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登入收文簿,如係訴訟文件並應保存其信封。

前項文件屬於行政者,送由書記官長分配,但緊急文件,書記官長應先送院長核閱後再行分配。

第一項文件屬於民、刑事訴訟者,應按事務性質分別送交民、刑事科辦理。

密件呈送院長親自拆閱,收文簿內並不摘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