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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四 章 書記廳 第 三 節 一般行政事務之處理 ( 110年06月18日)
第 61 條
監印員應將每日用印文件件數登載簿冊,陳送書記官長核閱;未經判行之稿件不得用印,但依第四十六條第八款註明先發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