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四 章 書記廳 第 三 節 一般行政事務之處理
( 110年06月18日)
第 62 條
凡發出文件,應由文書科發文人員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登入發文簿,但密件不摘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