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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四 章 書記廳 第 三 節 一般行政事務之處理 ( 110年06月18日)
第 63 條
發出文件應連同送達簿由收受機關或本人加蓋圖章或簽名於簿內,郵寄者應將郵局執據粘存或由郵局加蓋日戳。

拍發電報,應連同送達簿由電信局加蓋日戳。

公告文件及送達公報文件,均應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於公告文件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