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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四 章 書記廳 第 三 節 一般行政事務之處理 ( 110年06月18日)
第 64 條
訴訟卷宗及行政卷宗,應由資料科分別保存,訴訟卷宗並應依結案年月順序分別民事、刑事編號保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