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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四 章 書記廳 第 三 節 一般行政事務之處理 ( 110年06月18日)
第 65 條
保存之卷宗必須調閱時,應經科長以上人員填單簽章,始得檢付。

調取卷宗時,資料科管卷人員應登記簿冊,返還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