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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四 章 書記廳 第 三 節 一般行政事務之處理 ( 110年06月18日)
第 66 條
民、刑事庭襄閱庭長精選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摘其要旨,交民事第一庭及刑事第一庭科長彙整,經院長核定後,由資料科定期公告於本院網站,並送民、刑事庭庭長、法官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