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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四 章 書記廳 第 三 節 一般行政事務之處理 ( 110年06月18日)
第 68 條
資料科每半年終,應編造該半年內公布之各種法令目錄,分送各庭長、法官及有關科室。

新頒或修訂民、刑事法令,應隨時印送各庭長、法官及有關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