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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四 章 書記廳 第 三 節 一般行政事務之處理 ( 110年06月18日)
第 71 條
事務科支出款項,均須取得正式單據,其有事實上不能取得者,由經收入員出具單據經主管人員證明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