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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6月18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最高法院(以下簡稱本院)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第 3 條
本院文件,以本院或院長名義行之。但依法令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科、室或書記廳名義行之者,不在此限。

第 4 條
本院應於每年年終依法舉行年終會議,決定次一司法年度之下列事項:
一、法官事務分配。
二、法官分案符號。
三、法官代理次序。
四、合議審判法官之配置。

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後,因案件增減或他項事由,有變更或設置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應經法官會議議決。

第 5 條
本院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第 6 條
本院辦公時間,依照政府通令規定辦理。但有特別情形時,得延長之。

星期六、星期日及例假日,書記廳應派員輪流值日。每日下班後,應派員值夜。

第 7 條
本院職員應照規定時間到公,並親自簽到、簽退,或以電子刷卡方式為之,不得遲到早退及委人代辦,其因病或因事不能依時到院者,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假。

第 8 條
本院職員在辦公時間內,除因公外,不得接見賓客。

第 9 條
本院職員承辦事件,除依其性質或有特別情形不能即辦者外,應隨到隨辦,不得稽延。

第 10 條
本院職員對於承辦或其他有關院務之事件,未經宣布者,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第 11 條
本院職員每月工作成績,由其直接長官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