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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 112年02月23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當事人居住於管轄區域內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表:
一、臺灣地區:
二、其他地區另訂之。

第 3 條
當事人非居住於管轄區域內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表:
一、居住於臺灣地區者:
二、居住於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者:
三、居住於國外者:

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