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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處務規程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8月24日)
第 3 條
調查官、調查專員、調查員非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不得任用:
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分發本院擔任調查人員者。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具有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經本院調查人員公開甄選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