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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處務規程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8月24日)
第 1 條
監察院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依監察院組織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辦理。

第 3 條
調查官、調查專員、調查員非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不得任用:
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分發本院擔任調查人員者。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具有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經本院調查人員公開甄選合格者。

第 4 條
各委員會及各單位配置之員額,由院長核定,其職員並視業務繁簡調用之。

第 5 條
委員助理由委員推薦,由本院依規定聘用,辦理委員機要業務,不得兼辦其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