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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 112年08月24日)
第 20 條
本院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層授權決定,分層負責要點及明細表,另定之。

各級主管人員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

第 21 條
各單位處理事務,如該單位內部意見不同時,由該單位主管人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解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