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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 十 章 書記處 ( 108年05月24日)
第 76 條
少年、家事及執行紀錄科之職掌如下:
一、案件之編號、資料輸入、審核及抽籤分案事項。
二、案卷及文件之點收、資料輸入與少年收容、羈押資料輸入事項。
三、輸入全國前案及被告在監所、戶役政、全國前案等資料之查復事項。
四、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與收容書、提押票等製作事項。
五、案件文稿之撰擬事項。
六、整理編訂保管案卷及附隨案卷之證物保管事項。
七、裁判或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事項。
八、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事項。
九、裁判及辦案書類正本送閱事項。
十、已結案卷之發送或歸檔事項。
十一、各項報表製作或提供統計資料事項。
十二、其他依法令應由書記官辦理及長官交辦事項。

前項規定於專業法庭、簡易庭紀錄科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