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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 十 章 書記處 ( 108年05月24日)
第 71 條
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院內一般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

第 72 條
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

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其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

書記官以下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其代理期間逾三日者並報告院長。

第 73 條
書記處得分設少年紀錄科、家事紀錄科、執行紀錄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及訴訟輔導科。其設有專業法庭、簡易庭者,得各設紀錄科。各紀錄科視業務需要,並得分設一科至三科。

前項各科置科長一人,其業務較繁者,得分股辦事;分股辦事者,各置股長一人。事務較簡者,得不分科或併科辦事。

科長、股長,由法院層報司法院就一等書記官、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指派兼任之。

第 74 條
書記官於收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簿冊或建檔;其應由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處理者,應即分別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理或應簽請院長處理者,即分別處理。

第 75 條
承辦文件,除依法令屬於書記官職權者外,應送請各該單位主管核轉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其性質由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長或各該單位主管核定之。

第 76 條
少年、家事及執行紀錄科之職掌如下:
一、案件之編號、資料輸入、審核及抽籤分案事項。
二、案卷及文件之點收、資料輸入與少年收容、羈押資料輸入事項。
三、輸入全國前案及被告在監所、戶役政、全國前案等資料之查復事項。
四、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與收容書、提押票等製作事項。
五、案件文稿之撰擬事項。
六、整理編訂保管案卷及附隨案卷之證物保管事項。
七、裁判或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事項。
八、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事項。
九、裁判及辦案書類正本送閱事項。
十、已結案卷之發送或歸檔事項。
十一、各項報表製作或提供統計資料事項。
十二、其他依法令應由書記官辦理及長官交辦事項。

前項規定於專業法庭、簡易庭紀錄科準用之。

第 77 條
紀錄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紀錄書記官應隨時將案件進行與終結情形,翔實登載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作業系統,並於月終送請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院長並得隨時調閱。

第 78 條
紀錄科應用簿冊、表單;其格式得由司法院統一規定之。

第 79 條
文書科之職掌如下:
一、典守印信事項。
二、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事項。
三、行政文稿之撰擬事項。
四、各項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不屬於其他各科室業務會議之籌劃、紀錄及行政事項。
六、律師之登錄、註銷登錄、律師及訴訟當事人聲請閱卷事項。
七、人民陳訴、訴願、國家賠償、冤獄賠償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八、院長移交案及法官、司法事務官調職移交報告書之彙辦事項。
九、法官自律委員會、司法事務分配小組行政事務之處理事項。
十、不屬於其他各科室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 80 條
研究考核科之職掌如下:
一、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
二、年度工作計畫編擬事項。
三、公文稽催管制事項。
四、案件進行檢查事項。
五、列管項目之追蹤、管制及考核事項。
六、自行檢查事項。
七、其他有關研究考核及長官交辦事項。

研究發展考核進行情形及結果,應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送院長核閱。

第 81 條
總務科之職掌如下:
一、經費出納及保管事項。
二、司法用紙樣張、請領、審核及印售事項。
三、司法與其他收入及繳庫事項。
四、贓證物品之保管事項。
五、案內金錢或其他貴重物品存入國庫之出納事項。
六、財物購置、保管、發給事項。
七、公有廳舍營建、修繕及分配使用事項。
八、安全維護、消防及衛生事項。
九、實物配給及同仁福利事項。
十、司機、技工、工友之管理調配訓練與考核事項。
十一、會議及集會場地之佈置事項。
十二、公務車輛調派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總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主辦總務人員應隨時注意支出之款項是否已超出預算,必要時應向上級長官陳明。

第 82 條
資料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法規、判例、解釋等資料之蒐集、分析、編輯、登記、分送、傳閱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裁判書公報之編印、發行事項。
三、關於圖書資料、報刊之蒐集及圖書室之設置、管理事項。
四、關於卷宗、文件之編號歸檔及保管事項。
五、其他與法律資料有關及長官交辦事項。

未設資料科者,前項業務由文書科辦理。

第 83 條
各項卷宗應分別編號保存。

卷宗歸檔編號及其保存期限,適用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之法院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

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之調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

第 84 條
訴訟輔導科之職掌如下:
一、辦理為民服務與訴訟輔導等事項。
二、其他有關訴訟輔導及長官交辦事項。

前項第一款事項,應依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 85 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

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
一、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
二、其他交辦事項。

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並於次月五日前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法官、庭長、院長並得隨時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