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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 十 章 書記處 ( 108年05月24日)
第 83 條
各項卷宗應分別編號保存。

卷宗歸檔編號及其保存期限,適用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之法院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

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之調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