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1 條
總務科之職掌如下:
一、經費出納及保管事項。
二、司法用紙樣張、請領、審核及印售事項。
三、司法與其他收入及繳庫事項。
四、贓證物品之保管事項。
五、案內金錢或其他貴重物品存入國庫之出納事項。
六、財物購置、保管、發給事項。
七、公有廳舍營建、修繕及分配使用事項。
八、安全維護、消防及衛生事項。
九、實物配給及同仁福利事項。
十、司機、技工、工友之管理調配訓練與考核事項。
十一、會議及集會場地之佈置事項。
十二、公務車輛調派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總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主辦總務人員應隨時注意支出之款項是否已超出預算,必要時應向上級長官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