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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 四 章 專業法庭 ( 108年05月24日)
第 27 條
少年法庭得視事務繁簡,分設保護庭、刑事庭。

第 28 條
家事法庭得應法律規定或業務特性,分設專業法庭。

依法令應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專業案件,得指定專人或專庭處理之。但事務較簡者,得指定人員兼辦之。

第 29 條
少年保護庭、刑事庭、家事專業法庭得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第 30 條
第三章之規定於專業法庭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