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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103年06月05日)
第 5 條
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研考機關或服務機關(構)向本會推薦。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士,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構)或團體向本會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其格式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