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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103年06月05日)
第 1 條
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國內公共治理業務具有卓越貢獻之公教人員、非公教人員及外國人,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治理業務,指從事國家發展綜合規劃、經濟發展、社會發展、產業發展、人力資源發展、國土、區域及離島與永續發展、文化與族群發展、管制考核、政府資訊管理、法制革新等及其他有關公共治理業務。

第 3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公共治理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公共治理制度之推動、公共治理業務之策劃與執行及公共治理法規之研修,具有特殊貢獻。
二、對有關公共治理之學術理論及實務,潛心研究並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三、主持重要公共治理工作或執行重要政策,成效顯著。
四、參與或舉辦國際會議,對我國公共治理制度之宣揚及國際地位之提升,有重大貢獻。
五、其他對公共治理工作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第 4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依附表一之規定。

第 5 條
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研考機關或服務機關(構)向本會推薦。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士,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構)或團體向本會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其格式如附表二。

第 6 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經主任委員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副主任委員一人擔任召集委員,邀集專家、學者及本會相關主管組成之。審查小組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 7 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頒給外國人者,得附譯本。

第 8 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士,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接受。

第 9 條
本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由本會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送請銓敘部登記,並知會其服務機關。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