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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呈請手續 ( 70年09月23日)
第 10 條
勳績事實表一存總統府,一存稽勳委員會,其係公務人員由主管院審議提出或經初審機關核轉者,並須分存於主管院或初審機關。

前項勳績事實表格式另定之。